據臺灣《聯合報》報道,60年代知名歌星“葉玲”,因罹患漸凍人癥7年前包機從大陸返臺,住進臺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治療;去年3月葉玲病故,積欠329萬余元(新臺幣,下同)醫療費,經醫院提告,“最高法院”昨天(28日)判決她的丈夫程家昌及女兒連帶給付這筆醫療費定讞。
葉玲本名葉彩育,是1960年代知名歌星,有“美艷歌后”之稱。晚年轉赴大陸,卻不幸罹患俗稱漸凍人癥的運動神經元疾病。
程家昌認為,葉玲是由臺北市府安排住院,不是家屬代辦;且妻子住院期間,醫院并未提供任何治療、護理服務,還向家屬收取每天病房費兩千元,且單人病房并非醫療必要,拒絕給付健保差額。
忠孝院區護理長王麗芬作證指出,葉玲返臺入院時,程家昌即指定忠孝院區的6樓特等病房,且曾簽署自費藥品同意書及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契約只要因病患求診,醫療院所或醫師同意施予醫療行為就成立,葉玲繼承人應連帶給付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