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監察機構今天(6日)彈劾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呂政燁。查案“監委”李復甸說,呂政燁認定被害人要求不合理,就不傳喚,侵害民眾訴訟權益。
臺當局“監察院”今天以10票對3票,通過“監委”林巨鋃、李復甸提案,彈劾呂政燁,并移送“司法院”。
臺“監察院”說,呂政燁擔任臺北地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期間,審理案件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范,侵害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損及司法信譽,違失事證明確。
李復甸受訪指出,法律規定要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但呂政燁卻稱“覺得被害人要求太過分、告訴人請求賠償的金額不合理”,或者說“我也當過律師,我也不喜歡不當的損害賠償”等理由,就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類似案件有7件。
李復甸說,法官應該客觀中立審理案件,當事人的請求合理與否,法官應該是在聽完雙方意見陳述、了解狀況后,在判決書寫出來,而不是案件審理過程,就產生心證指被害人是無理取鬧、就不傳被害人,法官沒有聽到被害人個人意見表達之前,不能只就書面上的東西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