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婚內“合同”,成了“二奶”的護身符。
最近,臺灣一七旬老翁被妻子發現有外遇,妻子向“二奶”提出控訴,卻被判敗訴,原因竟然是22年前,丈夫第一次外遇時被“捉奸”,夫妻間簽下的一紙“互不干擾私生活”協議。
私人協議高于法律?這樣的情況若發生在大陸會怎么判?昨日導報記者分別采訪了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黃舟雄,以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兩岸法律服務中心”律師洪紹榮。
“大陸不會這樣判”
在此案中,據夫妻雙方的“互不干擾私生活”協議,丈夫除了一次性支付1000萬元新臺幣給妻子外,每月還得支付3.5萬元新臺幣的生活費。那么,法院認為夫妻二人簽署的“合同”,等于“同意”丈夫能發生外遇,無權求償。
“如果在大陸,丈夫不可能被判無罪,畢竟我們的《婚姻法》有規定,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雙方都有忠誠的義務,協議的內容不能凌駕于法律”,黃舟雄說,法官還是會以《婚姻法》為準則,判“協議”無效。
“而且,在婚姻關系中,如果有一方出軌,肯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出軌行為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大眾的評判標準是,只要婚姻關系存續,出軌的一方就有罪。
黃舟雄認為,會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可能與臺灣的法律法規設定有關。
他向導報記者透露了之前代理過的一個案件:一位具有美籍的大陸新娘,在臺灣遭遇家暴后,私自帶著孩子返回大陸,結果臺灣的丈夫以“拐帶人口罪”向妻子提起刑事訴訟,最后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約定在第三地探望小孩。
由此一事例可以看出,兩岸司法的不同。
“法官可能認定是‘婚內協議’”
洪紹榮是首批通過大陸司法考試的臺灣籍律師,他處理過很多臺商案件,也熟悉臺灣的法律法規。
“我感覺這樣的判決,應該是把那個所謂‘互不干擾生活’的協議當成是一種婚內協議。”洪紹榮說,法官的判決可能基于這樣的思考:《婚姻法》的核心規范的究竟是婚姻關系間的權利義務,還是具有社會性?如果認為《婚姻法》是規范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那雙方當然可以變更;如果認為《婚姻法》具有社會性,就不能鼓勵這樣的行為。
也就是說,當“互不干擾私生活”協議放在社會環境下,會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而歸于無效。
但是,“臺灣‘婚姻法’越來越傾向于,當事人間有更多自行決定的空間”,洪紹榮說。
現在臺灣的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婚姻中的問題也是千奇百怪,當法官對前后事實進行研判后,會傾向于參考雙方的意愿,從而做出對當事人“更公正”的判決。
但洪紹榮也認為,“這個案子挺有趣的,值得好好研究,雖然已經做出判決,但有時也會有不同的論證過程”。
他表示,會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找出來看看,好好進行一番研究。
“此案也可以‘通奸罪’起訴”
“本案還是可能有‘通奸罪’的適用。”洪紹榮說。
在臺灣,對于婚內出軌,可以以“通奸罪”起訴,但刑法“通奸罪”和民事的婚姻訴訟沒有必然的聯系。
對于如王永慶等富人有幾房太太的事實,洪紹榮說,“根據1985年之前的臺灣‘民法’親屬篇,關于婚姻效力采取的是有效得撤銷的觀點,而非當然無效。只要前婚配偶在重婚事實發生后兩年內不提出撤銷,前后婚都有效”。
也就是說,只要太太默認了“二房”的事實,男子就可以坐擁三妻四妾。
但1985年后,臺灣的“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認定“重婚后婚無效”。
由于“通奸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一年,加上這幾年島內也一直有廢除“通奸罪”的呼聲,所以法院一般都會判緩刑或易科罰金。(海峽導報記者 林靖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