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行政院”會議今天(25日)通過相關“選罷法”、“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不在籍投票;核四“公投”公告前,只要修法通過就可實施。
“公民投票法”與“領導人和副領導人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實施不在籍投票為修法重點,選民可申請跨縣市移轉投票,擴大民眾行使參政權,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受訪表示,初估可能影響約134萬人,包括投開票所選務人員19萬,警察6萬、軍人22萬、在外工作者55萬(包括臺商)和在外求學者32萬人。
至于申請流程,她說,只要在制式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并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郵寄或送達當地戶政機關就可申請。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先進地區雖采通訊、境外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但臺灣才剛要推行,為避免投票技術產生的疑慮,移轉投票是最穩健可行方式。
黃麗馨說,不在籍投票只能在臺灣投,臺商也要返臺投票,受刑人若預估投票時已出獄,可事先申請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不另設投開票所,金門、馬祖地區現有人力足以應付。
“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規定,當局領導人交付的“公投”不適用移轉投票;黃麗馨表示,當局領導人交付“公投”是臺灣有緊急、安全疑慮,但不在籍投票作業流程至少需3個月以上,時效上不太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