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連任適法性問題引發質疑,據了解,馬英九22日在中山會報上舉出三項事證,包括195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民進黨黨章及國民黨黨章,證明自己可以參選下屆黨主席,連任資格沒有問題。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日前在社交網站發文,質疑馬英九連任黨主席適法性。馬英九22日首度回應,并在黨務主管前提出例證,侃侃而談,強調連任正當性,中山會報因此開了3個多小時。
馬英九表示,依據1951年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美國總統任期每屆任期4年,連選連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擔任總統或執行總統職責超過2年后再被選為總統多于1次。
此外,民進黨黨章規定,民進黨主席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主席出缺時,所余任期未滿1年,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所余任期超過1年,應由民黨黨員投票補選。
馬英九說,美國總統與民進黨主席都是以任期是否過半,認定是否算是一屆的依據。以他自己為例,他在2005年8月19日,當選國民黨主席,但2007年2月13日,因為特別費案辭職,“但任期并未過半,不能認定已擔任過一屆”。
馬英九指出,國民黨黨章第十七條規定,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國民黨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并于3個月內按第一項規定選舉新主席,補足原任所遺任期。
他表示,當時他請辭,黨中央通過由副主席江丙坤暫代,隨后進行補選,最后由榮譽主席吳伯雄勝出,在2007年4月11日當選主席。所以2007年由吳伯雄榮譽主席當選,他則是從2008年當選主席至今。
據了解,這幾天馬英九聽取了黨內相關法律專家的意見,包括律師出身的黨主席辦公室主任賴素如。黨政人士表示,法理上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