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無證駕駛二輪助力車與一部輕型貨車剮蹭,自身受了傷不說,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當地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今年52歲的沙縣男子江某某,2016年1月5日傍晚,酒后無證駕駛沙臨牌照二輪助力車,由沙縣蓮花園往金三角方向,至縣醫院門口路段時,與陳某某駕駛的輕型貨車相碰,造成自身受傷。
事發后,江某某被送往醫院,沙縣公安局民警發現江某某有飲酒駕駛嫌疑。經鑒定,江某某駕駛的沙臨牌照二輪助力車為兩輪摩托車類,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標,屬醉駕。江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江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梁民權 黃銓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