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站員工 也被判構成非法經營罪
犯罪嫌疑人郭某,則確實只是彩票站的一名員工。
2014年2月郭某來京,開始在一家服裝店工作,后來辭職了。2014年5月份,經老鄉介紹,她到彩票站上班,每個月3000元工資。
郭某說,這家彩票站沒名字,沒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資格證。老板是男的,平時不露面,都是她和另一名女員工倒班看店。
最終,郭某通過提供老板的信息,證明自己確實是員工。而且彩票店房東也證實當時租房的人不是她。
雖然證明了自己確實不是老板,但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受雇他人,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根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擅自銷售彩票 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從這三起案件看,彩票規則都有賭博性質,為何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辦理這三起案件的大興法院法官童赟解釋說,三個案子的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童赟法官說,涉案的彩票站,都設在人口密集的村鎮,有一定的市場需求,有的彩票站連牌子都沒有,就只有一個小門臉,隱蔽性強。(記者 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