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恩寺附近三人盜挖古墓被判刑
利用購買來的探測儀,郭某等人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實施挖洞盜墓,在挖了一20余米的盜洞還沒有挖到任何文物時,3人就被警方抓獲。日前,本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并宣判,郭某等三人因盜掘古墓葬罪未遂被判處管制2年至8個月不等。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17年4月初至5月4日間,被告人郭某 、岳某、劉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隆恩斯99號院后山南麓對一座明清時期的古墓葬進行盜掘。在法庭上,郭某表示對起訴書指控他犯盜掘古墓葬罪事實有異議。他稱自己是挖玉石的,不認可盜掘古墓葬罪,自己沒有挖到古墓葬,也沒有鑒別古墓葬的經驗,他的儀器可以顯示這個地方有礦藏,比如黃金、珠寶一類。岳某、劉某則表示認罪。
根據供述,郭某認識了從事盜墓的“老四”,并通過“老四”聯系到了岳某,后兩人便商議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盜掘墓葬。在山上轉了幾圈后,他們決定下手。郭某花費7000元購買了可以探測金礦、玉石的探測儀,通過儀器的探測確定了挖掘地點。他們還購買了挖掘盜洞需要的錘子、鐵锨等工具。
岳某說,由于上山的入口在某大院內,他聯系了一輛有大院通行證的黑車方便通行。盜掘時間是從3月到5月,開始他們在白天挖掘,后來因為清明節期間上山祭拜的人多,為了避開上山的人,他們就把時間改成了晚上。只要天氣好,幾人便晚上七八點鐘上山,趁著夜晚挖掘,然后第二天凌晨4點下山離開。在挖掘時,郭某負責操控探測儀,確定挖掘方向并指揮,其他人則負責挖掘盜洞,并將土運出洞口,丟棄在附近。他們還采購了發電機、電鎬用于挖掘,每天大概能向前推進幾十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