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金比例最高不超過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0%
為了加大執行力度,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近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了《關于案件懸賞執行的暫行規定》。
規定提到,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給予舉報人的懸賞金的比例為一般不低于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但最高不超過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0%。該規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因實際工作需要,依職權決定對該市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執行案件,或涉民生等執行案件采取懸賞執行措施。
據了解,該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旨在通過懸賞公告,對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有助于遏制其逃債行為,促使其自動履行債務。實行懸賞執行,有利于廣泛發動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破解具體案件執行難。(記者 林振華 實習生 陳漢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