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開發商因資金斷裂跑路,購房者無奈維權的情形,可在莆田市秀嶼區,卻發生了一起購房者“跑路”,開發商上法院打官司維權的案件。昨日,海都記者從秀嶼區檢察院獲悉,在該院受理的這起案件當中,購房者由于無法湊齊首付款,向開發商借錢作為首付款,到期卻無法還清,結果被開發商告上法院。
湊不齊首付找開發商借錢
據介紹,本案原告中宏公司系莆田秀嶼國家級木材加工示范區商住綜合區一期樓盤開發商。2013年,本案被告姚某向原告開發商認購該樓盤公寓一套建筑面積97.78平方米,總價37.6649萬元的商品房。雙方約定,姚某應給付首付款11.6649萬元,余額26萬元以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方式付清。但姚某僅支付了首付款3.0649萬元,后經過雙方協商,姚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開發商借款8.6萬元,用于支付合同款項下不足的首付款。
同時,姚某還向開發商承諾,所借款項于2014年11月19日前歸還;若到期未按時歸還,逾期3個月內,將按日利息1%支付利息;逾期超過3個月,將名下所購買的房產產權劃歸開發商所有,并將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作為違約補償金等。
之后經過催討,開發商仍然無法收回借款,便將姚某訴至法院。
約定利息太高 開發商自愿“降息”
秀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行為名為借貸,實為房屋買賣的預付款,應屬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姚某未依約償還購房首付款,屬違約行為,依約應支付購房款和違約金;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現開發商自愿降低該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于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姚某應支付給開發商購房預付款8.6萬元,并承擔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一些樓盤號稱“低首付”“零首付”,一些購房者也因此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此類行為往往埋藏著一定的法律風險。購房者要考慮自身經濟條件,謹慎購房。(海都記者 陳麗明 通訊員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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