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荔城區鎮海派出所民警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鎮海街道豐美路一房東劉某于2016年初將自己房子出租給吳某居住,卻一直沒有按規定登記吳某的身份信息,同時未向公安機關備案。隨后,民警將出租人劉某傳喚到鎮海派出所進行調查。
經審查,劉某對其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供認不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悉,為切實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的采集工作,鎮海派出所組織社區民警進一步加大出租房屋的巡查檢查力度,對于一些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將嚴格依法處罰。如果發生刑事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出租人的刑事責任。
民警提醒,房東要自覺學習最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房東將房屋出租時,一定要確認租房者的身份信息,租賃雙方需簽訂租房合同。房屋出租后,應定期去出租屋檢查,發現租賃者有可疑行為,應及時向社區民警及公安部門舉報。( 通訊員 胡莉莉 陳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