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江區檢察院依法向涵江區法院提起公訴,涵江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2015年8月,涵江區檢察院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白塘鎮某村犯罪嫌疑人李某開設的電鍍生產點,將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外排。經檢測,其廢水外排口及流向排放口、車間地面廢水的總鉻、六價鉻等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限值3倍以上,該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涵江區檢察院遂向區環保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日,涵江區公安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據悉,該案是涵江區檢察院建立“兩法銜接”平臺以來,首例獲宣判的污染環境立案監督案例。(記者 洪德木 通訊員 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