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但不少職場人士因工作繁忙而無法休假,單位也心安理得地接受著他們的“敬業奉獻”,這顯然有違法規。對于應休而不能休的情況,法律法規是作何規定的?
“這種情況下應給職工補償。”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科長張勝輝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而對于可以休假但職工自己不愿休的,單位也要支付補償嗎?張勝輝說,繼條例之后我國又出臺了更加有針對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已安排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還有職工反映,休了探親假等其他假后,單位便不允許再休年休假,這種做法對嗎?辦法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而像有寒暑假的教師還可以另外享受年休假嗎?條例規定,對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另外諸如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也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記者 林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