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4日訊 “早上一打開手機,就陸續收到銀行的短信通知稱,銀行卡已于當天凌晨1點8分到31分,分4次被取現、轉賬共計4萬元。”龍巖連城的羅某說,可是卡還在錢包里。隨后,經警方調查顯示,刷卡地點是在陜西某市的一處ATM機上。
近日,羅某提起訴訟,認為發卡行應對此負責,要求銀行賠償損失4萬元。而銀行卻認為涉案交易是憑密碼進行的正常交易,羅某自己沒有保管好銀行卡,與銀行無關。
3月20日,連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書中關于憑密碼交易行為的約定,通常應理解為憑“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時,無論刷卡人是否為客戶本人,其使用密碼交易均視為本人之行為。雖然銀行卡的密碼具有唯一性,僅客戶知曉,但現實中利用技術手段或其他途徑,未涉及持卡人即獲取其銀行密碼的事件屢有發生,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戶的銀行卡密碼而推定客戶存在過錯。本案中,銀行并未盡到向客戶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之義務,有過錯。而羅某對銀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過錯。據此,一審判決認定銀行賠償羅某損失70%即賠償2.8萬元,羅某自己負擔30%。(通訊員 陳立烽 陳春生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