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超期辦案 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罰
與此同時,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因此監督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任務。
2014年8月20日13時許,村民陳某溪與王某峰因本村修建公路占用王某峰堂叔父墓地一事發生口角,兩人互相抓扯衣領扭打,致使王某清一部手機遺失。泉州市安溪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后,于當天立案受理。經鑒定,王某清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遺失的手機價值1040元。
2014年9月21日,安溪縣公安局對“陳某凱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而該案的起因即為陳某溪與王某清之間的糾紛。安溪縣公安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關于“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的規定,將本案與陳某凱涉嫌尋釁滋事案并案處理。又因陳某溪是安溪縣人大代表,2015年1月15日,安溪縣公安局向安溪縣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對陳某溪予以行政拘留,并于4月5日得到縣人大常委會的許可決定。
4月28日,安溪縣公安局向陳某溪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陳某溪于當日提出申辯,之后,安溪縣公安局于5月8日對陳某溪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300元。陳某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但陳某凱案并不屬于陳某溪涉嫌毆打他人案的繼續狀態,兩案發生時間間隔近一個月,起因不同,參與人員不同,行為性質不同,無法認定本案中陳某溪毆打王某清的行為與2014年9月21日陳某凱案中陳某溪的行為具有連續性,安溪縣公安局主張兩案并案審理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本案扣除鑒定時間和縣人大常委會作出對陳某溪行政拘留許可等時間后,安溪縣公安局仍超出辦案期限作出處罰決定,屬于程序輕微違法,故判決確認其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ㄒ娏曈浾?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