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書答復違法 法院責令行政機關重新答復
2014年8月28日,市民潘某民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廈門國土房產局)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廈門市蓮前西路農科所職工宿舍房屋和土地進行征收和拆遷的安置補償方案。廈門國土房產局向潘某民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結果告知書,答復其可以從其持有的廈門市土地開發總公司與廈門市農業科學研究與推廣中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中獲取其所需信息。
潘某民收到該告知書后不服,向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省國土廳復議后維持上述告知書。潘某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的告知書違法,并責令其重新答復。案件審理過程中,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撤銷上述告知書的決定,并郵寄送達潘某民。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潘某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安置補償方案,廈門國土房產局卻答復其可以從其持有征地補償協議中獲取其所需信息。從文義理解,安置補償方案與征地補償協議應系兩個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而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補償方案與征地補償協議之間存在何種關聯性,均未予說明,故廈門國土房產局的答復并未準確回應潘某民的申請,依法應予撤銷。
鑒于在案件審理期間,廈門國土房產局已自行撤銷了其作出的答復,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但仍應依法確認其作出的答復違法。故一審判決確認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的告知書違法,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判后,廈門國土房產局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僅有提供政府信息的義務,且提供的信息應當符合申請人的要求,概言之,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公開,而且應當準確公開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維護公民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