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8日訊 海都記者昨日獲悉,《關于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已經省委同意,正式印發。《辦法》明確,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巡視組組長由正廳級干部擔任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內設若干職能處,設在省紀委。巡視辦主任由正廳長級干部擔任,副主任由廳級干部擔任。
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全省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等。巡視組組長由正廳長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廳級干部擔任。省委建立巡視組組長庫、副組長庫,根據需要從中抽調組長、副組長參加巡視工作。
《辦法》還明確了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提出巡視的重點是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省管干部。對巡視范圍內的對象,在一屆省委任期內至少巡視1次。
巡視組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
《辦法》要求,巡視組應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視期間,發現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時,應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匯報。
巡視結果是選拔任用重要依據
《辦法》提出,省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向“五人小組”匯報的巡視材料和省委書記在“五人小組”會議上的講話,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中央巡視辦報備。
《辦法》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辦。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書記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省委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海都記者 李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