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導報記者從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獲悉,福建高院日前專門下發文件,從六個方面禁止法院干警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交往的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廉潔。
省高院明確規定,我省法院干警要嚴格自律,禁止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交往行為:接受他們請客送禮;向他們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等;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為確保“六個禁止”落實到位,省高院規定建立了“三項制度”:堅持“工作原則”,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相關人員;堅持審批制度,對確因辦案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相關人員的,應辦理審批手續;堅持三日報告制度,因不明情況等原因在非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觸相關人員的,應在三日內報告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記者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