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采區采砂 最高罰30萬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福建省禁毒條例》獲通過,“毒駕”將被注銷駕照
閩南網11月28日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禁毒條例》。
采砂許可證
有效期不超一年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并提高了罰款上限。
該《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作業設施設備;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要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十萬元的罰款。
而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除了處以最高三十萬元的罰款外,還將被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該《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采砂計劃,明確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可采期、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以及采砂控制總量等事項,并于每年12月上旬公告,設立禁采區明顯標識。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三年內有吸毒史
不得領駕照
《福建省禁毒條例》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正在戒毒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注銷駕駛證照。
此外,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還將被公安機關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通過的《福建省禁毒條例》同時廢止。(海都記者 李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