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警總隊消息,福建省公安廳決定從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在全省城鄉特別是城市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工作。
12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為加強登記管理階段,屆時將注重加強登記管理,切實將無牌無證電動自行車納入管理視線。
專項整治期間,增設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點,方便群眾辦理注冊登記和遺失號牌、行駛證補牌補證手續,切實提高電動自行車掛牌率。全面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積極協調工商部門落實對電動自行車經銷企業的監督檢查,禁止經銷企業銷售未列入目錄管理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為嚴查嚴處違法階段,結合實施“加強城市交通管理行動計劃”,強化對電動自行車通行量大、交通違法多發區域和路段的巡查管控,常態嚴查嚴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違反規定載人、闖紅燈、闖禁行、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以路面嚴管倒逼電動自行車駕駛
人掛牌守法,有效凈化道路通行秩序。
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醒:《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將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1.應當登記但未登記的;2.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3.故意遮擋、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4.使用偽造、變
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5.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6.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的;7.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8.違反規定載人的。
《辦法》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記者 陳雪芳 通訊員 劉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