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保廳近日出臺的約談暫行辦法規定,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省環保廳可依法進行約見,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經省環保廳現場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約談:(一)未落實國家和本省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轄區內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二)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指標長期超標,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復集體上訪的;(三)轄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四)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或大氣、水、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嚴重滯后,或危險廢物管理目標難以完成的;(五)觸犯生態保護紅線,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六)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七)轄區內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問題突出的;(八)轄區內干擾阻礙環境執法問題突出的;(九)轄區內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不落實,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不到位的;(十一)其他需要省環保廳進行約談的。
辦法規定,約談可由省環保廳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行風監督員、媒體和公眾代表列席。(記者 莫思予 通訊員 曾詠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