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手機維修平臺正在和當事人劉女士取得溝通,積極尋求解決方案。而對于劉女士陳述的事情經過,吳先生也表示將會針對這起投訴做進一步調查。
該維修店是不是正規?維修店到底應具備什么樣的資質?是否有可能和一些二手機的經營者聯合起來蒙騙消費者?
關于這一話題,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寶昌以及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共同作出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案例中簽訂的協議意味著什么?
邱寶昌:“‘協議是雙方真實意識的表示,只要合法、有效,雙方都應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協議的最本質屬性。但案例中有些條款有可能是采取了其他方式簽訂的合同,其中的免責條款是否能真的免責?
首先,《合同法》中關于人身傷害的這種免責條款,實際上是無效的。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減輕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如果經營者知道升級很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一些風險,那么,通過這種免責條款而免除自己責任的做法應該是無效的。
關鍵的是原來的手機沒有這種情況,是因為維修升級而產生新問題,我認為不管有沒有這樣的條款,只要最后能夠證明是由于升級服務造成的,那經營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濟之聲:這樣的邏輯關系好找嗎?怎樣去證明是因為維修而導致了新問題?
邱寶昌:“如果消費者原來的手機沒有這種故障情況,而是因為維修升級才出現問題,那么,消費者在合同當中應該要如實填寫手機升級前是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是維修的話,就要明確寫出有哪些故障點。進入維修以后,如果又產生了新的故障點,這就是它的原因。所以,消費者要有證據證明是維修造成的,原來不存在這種問題。那么,這應該在原來維修協議中體現出來。”
經濟之聲:簽了這份風險協議對消費者維權是不是更加不利?
趙占領:“這要看具體的情形。維修過程中數據丟失的問題比較特殊,一般商家會在協議中去約定,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就需要做具體的分析。
如果僅僅是數據丟失,里面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客觀上來講,維修過程中這種數據的丟失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很多消費者去修手機的時候應該有這樣的體驗,維修員首先會提示你,先備份數據,如果不備份的話,維修過程中可能會導致數據丟失。這種情況下,如果又有協議的約定,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可以免責。但是,如果只是正常的升級,然后在合同中做出這樣的免責約定,這涉及到單方排除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的問題,那么,這種格式條款就是無效的。”
經濟之聲:消費者剛拿到手機時覺得挺好,當場驗機沒問題,過了一個月后才出現問題,這時開始溝通,各方面成本非常的高,問題也難以解決。面對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
趙占領:“如果修完取手機的第一時間發現手機存在故障,即使沒有對維修過程錄像,那么同樣能要求商家賠償損失,除非商家能證明故障本來就存在。但如果手機拿回去后過一段時間才發現故障,這就非常麻煩,消費者需要證明故障的原因是在于維修人員,還是自己在使用過程中出了問題,舉證的責任是消費者,具有很大的難度。”
經濟之聲:什么樣的人都能夠進行手機維修嗎?有沒有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
邱寶昌:“信息產業部曾頒發過維修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手機維修要經過培訓,然后取得證書。實際上,原來手機三包里就專門有規定,維修人員要具有相關的資質,不是說隨便誰都能成為維修人員,這對維修的質量、維修的水平都很重要。”
經濟之聲:選擇維修網點時,消費者應該注意些什么?
趙占領:“選擇維修網點,首先要看其是否有正當合法的資質;其次要看維修機構的人員是否有相應資格證,這可以判斷他的基本專業技能。手機維修是一個技術性比較強的行業,普通消費者缺乏技術辨別的能力,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從國家所規定的職業門檻的角度,做初步的把關。作為消費者來講,我認為可從這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看維修機構的操作是否規范。二看是否跟消費者簽訂協議,協議里有沒有明顯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如果有,消費者應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