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趙鑫(化名)與張暉(化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趙鑫將一套商用住宅出售給張暉,但在張暉支付定金后,趙鑫卻不賣了。協商未果后,張暉將趙鑫起訴到法院。近日,密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暉不具備購買涉案房屋的資格,駁回了他的訴求。
2016年8月20日,趙鑫與張暉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趙鑫將其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區一套房屋出售給張暉,房屋總價款163萬元。涉案房屋的房本中設計用途一欄內,標注為商住。
簽訂合同當日,張暉向趙鑫支付定金33萬元。2016年11月15日,趙鑫向張暉發送解約文件并通知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拒絕接受后期購房款。后張暉與趙鑫多次協商未果,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趙鑫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趙鑫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暉名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該《公告》的出臺,對個人購買涉商業住房的資格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公告》規定,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因為《公告》的出臺,法院也受理了因新政策而產生的一些糾紛。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質為商住,張暉購買涉案房屋,應遵照《公告》的規定。但法院調查發現,張暉名下已擁有住房一套,且其沒有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及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息材料。受新政策影響,張暉已經不具備購買涉案房屋的資格。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暉的訴訟請求。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