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蘇冰杰 記者耿記安)隨著網約車的發展,很多出租車司機通過網約車平臺注冊成為網約車車主,加入到了網約車的行列。對于網約車中的出租車,網絡平臺并不抽成,一旦發生事故,能否按照網約車“先行賠付”標準賠付,成了新的問題。日前,這樣的問題就發生在河南省鄭州市智女士家人身上。
事件:
乘網約車身亡
3月18日早晨5時,鄭州隴海快速路上,一輛出租車行駛至中州大道時,與一輛拉沙貨車發生碰撞。據現場目睹者及親屬方面消息稱,事故發生原因或為出租車追尾到貨車后尾車箱,造成乘客田俊死亡,交警部門還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田俊的妻子智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的丈夫是乘坐滴滴打車的出租車,從鄭州站去往盧浮公館遭遇不幸的。當天早上5點多,丈夫還未到達目的地就已經身亡。當天晚上9點左右查看網約車平臺信息時,顯示的還是未完成訂單。第二天中午11點18分左右,智女士再打開網約車平臺,顯示訂單已經完成,還給出了4星好評,訂單也被從后臺關閉。
事發后,智女士想到網約車平臺有“乘車人遭遇事故網約車平臺可以先行墊付賠償”的承諾。3月21日,智女士和親屬與網約車平臺從北京派來的高管進行了關于“先行墊付”賠償的談判。對方告訴她,網約出租車不是網約車,不適合“先行墊付”賠償條款。3月22日,網約車平臺回復給智女士的信息顯示:“家屬目前的訴求缺乏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建議在警方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后,我們再根據責任劃分、分擔比例來溝通補償問題。”
智女士向記者表示:“網約車公司曾在自己的微信平臺上大肆宣傳,行程中采取金鐘罩+鐵布衫的出行安全保障,承諾會在事故中做出賠償,現在這種說法明顯是在逃避責任,涉嫌欺騙消費者。”
據了解,該網約車平臺宣稱,對于符合平臺保障范圍的事故,凡是由該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含第三者),無論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只要符合墊付范圍,平臺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為傷亡者先行墊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醫藥費、診療費、急救費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費用。但關于“平臺保障范圍”,并沒有做出明確說明。
截至4月4日,受害者家屬只收到來自貨車司機和出租車車主各兩萬元的喪葬費。該網約車平臺承諾的“先行墊付”賠償沒有兌現。
回復:
不適用“先行墊付”
面對受害者家屬提出的賠償訴求,網約車平臺沒有答應。公司總部負責人王先生稱,在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害乘客乘坐的是鄭州市通美出租車公司所屬的巡游出租車,無論通過互聯網還是電信方式叫車,均屬于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巡游出租車范疇,因此對此事故網約車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承諾的“先行墊付”,只涉及快車、順風車等業務,不包括出租車。其他業務之所以能進行賠付是因為平臺有抽成,而出租車業務平臺沒有抽成,乘客支付的費用直接打給了車主,接入平臺的所有出租車輛和駕駛員均由出租車公司直接進行管理,出租車公司有法律義務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關于智女士訂單自動關閉和4星評價的疑問,王先生解釋稱:“按照平臺的評價規則,只要不是乘客主動取消的訂單,在出發時間1天之內乘客不予評價,則平臺默認給予司機4星評價。目前,該出租車司機賬號已被平臺封禁。等責任認定書下來,公司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絕不推脫。”
4月3日,出租車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出事故的出租車與公司屬于掛靠關系,該車的行車證、經營權證屬于個人,并不屬于公司,每天跑了多少單、掙了多少錢都歸個人所有。如果公車出了事故我們肯定要負責任,但是這輛車屬于個人,并且受害者是通過網絡平臺約的車,并不屬于巡游車。”
觀點:
平臺應擔責
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李漢生表示,今年1月22日,鄭州市政府印發的《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暫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既然乘客能在平臺上預約到出租車,那么該平臺就應該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宣傳中并沒有明確把出租車排除在外,就應該視網約出租車和普通的網約車一樣,現在,網約車平臺以“網約車出租車不是網約車”為由拒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違反了《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暫行)》,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犯。
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曹明睿表示,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網約車的相關規定,乘客通過網約車平臺約到的出租車,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形成一種承運合同關系,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要求網約車平臺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