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于近日發布《青島市關于規范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導意見》提出,企業應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承租人租用共享單車須滿12歲并且要實名注冊使用;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
企業為承租人購意外險 未滿12歲不能使用
《指導意見》指出,結合青島市城市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道路通行條件、交通安全狀況等因素,青島市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在政府總量控制范圍內投放車輛,并每月定期向以上部門如實提報企業本地投放車輛數量、注冊承租人數量、維保人員數量等信息。
對于共享單車企業,《指導意見》明確其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青島市工商登記注冊,主動接受工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監督管理。應自有或租用固定場地,以滿足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等需求,保障企業規范性運營管理。應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及事故民事賠償機制。應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應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和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各類投訴。應建立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線上線下管理機構、服務人員和維保團隊。
對于承租人的責任,《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承租人,須年滿12周歲并實名注冊和使用。騎行前應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并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承租人多次違約可限制使用
根據《指導意見》,對多次經核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企業要將其列入系統信息并限制使用。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業,要公開通報并限制其投放。鼓勵企業推進電子圍欄等智能停車設施建設。
企業應建立車輛管理維保制度,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定期檢測車輛,及時退出并回收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企業在青島市投放的車輛應充分利用衛星實時定位技術加強車輛管理,鼓勵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終止運營提前30日進行公告
《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通過商業租賃形式提供服務,屬于市場經營行為。企業需兼并、重組或終止運營服務時,應制定方案對押金退還和車輛回收等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確,并提前30日進行社會公告。對不履行主體責任的企業,工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收回部分投放車輛,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退出運營,并納入企業征信管理系統,探索建立企業黑名單制。
《指導意見》明確,各區、市政府(管委)負責做好各自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具體管理工作。在具備條件區域建設自行車道、停放區等配套設施并落實相關經費;對不適宜停放、騎行的區域和路段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禁行管理。
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免押金
《指導意見》中對風險防控管控格外重視,特別是用戶資金安全監管方面。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與企業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在青島市選擇單一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并與銀行機構簽訂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動接受交通運輸和金融部門監管。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用于支付租賃互聯網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企業應當建立并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記者 王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