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概念 農村土地流轉含義及發展歷程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土地流轉概念 農村土地流轉含義及發展歷程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根”。農村土地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農村土地流轉是土地承包制的一種衍生制度,它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交易。互換、轉讓、委托、租賃、入股、拍賣等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四個原則:
⑴依法。即土地流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⑵自愿。即土地流轉必須是農戶的完全自愿行為,不允許存在任何組織機構或者其他個人的強迫行為;
⑶時間有限性。一方面是說任何土地的流轉必須要有期限,另一方面是說土地的流轉期限必須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內,不得超過合同期限以外;
⑷有償性。即農戶對享有承包權的土地流轉具有收益權,任何人不得剝奪該權利。
土地流轉發展歷程
自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1955年的土地改革時期,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國家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1953年依照“耕者有其田”原則實行了全國范圍的土地改革,3億多農民無償分得7億畝土地,土地產權制度隨之變成為農民所有和農民使用。
第二階段是1956-1977年的人民公社時期,經1953-1956年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民個體經濟制度快速轉變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土地制度,隨之又變成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這一階段的土地制度是與國民經濟的趕超戰略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緊密相關的,為了在資本短缺條件下實現重工業快速發展的目標,就必須依靠人民公社制和統購統銷等制度來促使農業剩余向工業轉移,以農業的犧牲來換取工業的快速發展與進步。
第三階段是1978-2002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普遍實施時期。因為人民公社制存在監督困難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使得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生活水平長期處在極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