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通報7起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鶴峰縣太平鎮奇觀村村民辛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17年至2023年,辛某某因對山林權屬爭議的答復意見和法院判決不滿,多次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太平鎮政府干部黃某某、奇觀村村干部張某等人貪污高速公路征收補償款、張某等人入室盜竊等問題。在紀檢監察機關多次向其反饋反映問題不屬實后,辛某某仍就相同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重復舉報,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3月,辛某某因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監利市荒湖管理區南湖分場村民易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22年6月至2025年1月,易某某使用多個手機號碼惡意撥打110報警電話1771次,經公安機關出警查證,均屬虛假報警。民警莊某、李某和鄒某因易某某頻繁報警而多次無效出警,在與易某某溝通反饋時偶有言語沖突,易某某對三人心生不滿,欲以報復,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三人有警不出、充當保護傘及違規經商等問題。經查,易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9月,易某某因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還存在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鄂州市演藝有限責任公司市場部原主任田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20年至2022年,田某某在鄂州大劇院維修改造項目專班工作期間,以幫助王某某、何某、王某分包項目為名,收受三人好處費共計100萬元。2024年3月,該項目原中標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履約被依法解除合同。為阻撓項目重新招標,達到繼續哄騙王某某等人、非法占有100萬元好處費的目的,田某某向多個部門重復舉報,反映該項目存在利益輸送、指定施工方等問題。經查,田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7月,田某某被公安機關訓誡。田某某還存在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25年8月,田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鐘祥市洋梓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原主任王某某、洋梓村村民程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23年4月,程某某為讓洋梓鎮雙湖村村委會盡快結算工程款,與工程項目介紹人王某某商議,以舉報村干部方式向該村施壓。隨后二人向鐘祥市委巡察組反映雙湖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盧某某收受5000元賄賂,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閆某某收受2000元賄賂等問題。經查,王某某、程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且在鐘祥市委巡察組了解相關情況時,二人仍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2月,程某某被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同年7月,王某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黃梅縣新開鎮單壩灣村村民劉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23年以來,劉某某因單壩灣村村委會要求收回其侵占的村集體土地,動態調整取消其兒子低保待遇,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單某某心生不滿,多次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單某某私吞土地復墾款、克扣公益性崗位工資等問題。經查,劉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9月,劉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七日。
對反映武漢市江夏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負責人葉某的失實舉報澄清正名。2025年6月,群眾反映葉某違規扣押某公司共享電車等問題。經查,2024年8月,江夏區開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清理整治,某公司拒絕配合自主清退,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多次約談該公司負責人,但其拒不露面,后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聯合對該公司違規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扣押,群眾反映問題不屬實。2025年8月,江夏區紀委監委采取書面方式對反映葉某的失實檢舉控告予以澄清正名。
對反映宜昌市點軍區點軍街道譚家河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委員牟某某的失實舉報澄清正名。2025年5月,群眾反映牟某某違規為其“關系戶”在土地經營權證上添加共有人,借此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等問題。經查,群眾反映牟某某違規添加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的28人中,經點軍街道辦事處、區農業農村局審核,12人符合條件并成功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未申請添加共有人;16人不符合條件,未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反映問題不屬實。2025年9月,點軍街道紀工委采取會議方式對反映牟某某的失實檢舉控告予以澄清正名。
通報指出,以上7起典型案例,有的捏造事實、無中生有,有的發泄私憤、惡意中傷,有的為謀私利、以信施壓。這些行為背離信訪舉報初衷,擾亂信訪舉報秩序,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必須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