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漫畫/勾犇
喬書勱上個月丟了車,最近車輛在山西被警方找到了。按說,偵破了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對公安機關、保險公司和車主都是件好事,但當公安機關“依法”向保險公司索要車輛估價20%的“破案獎金”被拒后,這樁好事卻讓各方陷入尷尬處境。一方面,車主面臨有車不能取的困難;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稱是“合法”收取獎金;同時,保險公司也稱對于不合法的支出是不會支付的。
喬書勱是河南駐馬店人,去年來江門打工時將在老家買的一輛五菱榮光面包車也帶來了江門。11月9日一早,喬書勱像往常一樣下樓準備送妻子上班,卻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喬書勱報警,并且到派出所進行登記,同時也向遠在河南的安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報了案。
車輛江門被盜山西被追回
兩個星期后,就在喬書勱已經覺得不可能找回車子,等待保險理賠的時候,一個意外的消息從山西傳來:11月22日,喬書勱接到了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民警的電話,稱該局查獲了一輛面包車,經過核對車架號等信息后,證實是喬書勱丟失的車輛,并讓喬書勱到江門當地警方辦理相關手續。
想到很快就可以拿回失車,喬書勱立刻趕到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反盜搶機動中隊,希望盡快辦理相關手續。然而讓喬書勱怎么也想不到的是,該中隊的一名曹中隊長告訴他,如果需要辦理這些手續拿回車,需要先交投保車身價的20%作為“破案獎金”。
警方:破案獎金有據可依
“警察破案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么?為什么還要另外給錢?”對于喬書勱的這些疑問,該中隊長告訴他,是有文件規定的,而且該中隊長還向其出示了一份“保發(1994)139號”文件復印件(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根據該文件,保險公司應該給予公安機關破案獎金,市內追回按車輛估價的10%、跨市15%、跨省20%,按此比例對公安機關進行“獎勵”。根據該中隊長的解釋,這筆獎金最終將由山西朔州警方和他們各自分一半。
對此,喬書勱特意致電山西朔州警方,對方也表示確實需要先交獎金,才能拿車。由于喬書勱的車買的是全保,車身的保額是53000元,如果按照警方的要求給20%的破案獎金,那就要支付10600元。
保險公司:已理賠的車才會支付
當喬書勱就此事和安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分公司聯系,該公司卻表示不能支付這筆錢。在喬書勱提供的一份電話錄音里,一位安邦財保理賠部工作人員稱,“現在車輛丟失才一個月,還沒進行理賠,公安機關找回車輛,應該歸還車主,和保險公司無關”,并明確表示不愿意支付這筆“獎金”。
而南都記者采訪時,該公司的理賠部工作人員稱,之前他們也曾給過警方獎金,但都是在理賠之后才找到車的案例。“理賠后,那部車就算我們公司的,所以我們會給獎金,但是現在這個情況車還是車主的,所以我們不會給獎金。”
“保險公司不肯付錢,公安不肯讓我取回車。誰能告訴我,我能怎么辦?”喬書勱告訴記者,他心里非常矛盾,“車找到了,卻因為不交獎金就不給回我,實在是不合理。”
喬書勱認為,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構、政府組成部門,為市民找回丟失的財物,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不應該另外索取“獎金”。而在喬書勱提供的一段電話錄音中,朔州警員就表示“一直都是這樣執行的,其他保險公司也沒有意見”。針對喬書勱的情況,他還給出了一個建議,由他們(警方)出具一個證明,證明該車輛未找到,等保險公司理賠給喬書勱之后,再交錢領車。
最新進展
車主已免費拿回失車
隨著記者的介入,喬書勱事件也出現了新的變化:12月5日,江門蓬江公安分局反盜搶機動中隊免費為喬書勱辦理了取車手續;12月18日,山西省朔州警方將車輛歸還喬書勱。對此,喬書勱認為他是幸運的,由于媒體的介入,警方給他開了“綠燈”,才能免費拿回失車。
如果喬書勱是個案,那么以后將如何處理呢?針對此事,記者致電山西朔州警方,一位孫姓負責人稱此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保險公司還沒有進行理賠,車主自己也堅決不愿意出這筆錢。“我們以后就準備針對這種情況以協商為主的方式解決,車主愿意給就給,實在不愿意就算了。”但是他也表示,對于保險公司已經理賠的,還是要按照文件收取“破案獎金”。
律師說法
破案獎金不應由車主支付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曉竹認為,“保發(1994)139號”文件作為公安部和人保聯合下發的文件,而兩機構當時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因此該文件可以看作是部門行政法規。從實踐中來看,在不與憲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其具有較強的可參照性。“也就意味著,保險公司需要給公安機關獎勵經費的可能性較大。”
“但是這個文件只針對保險公司和公安系統,不針對車主(第三人)。”郭律師指出,公安部門不能以保險公司不支付獎金,而扣留車主的車輛。“如果公安機關以保險公司不支付獎金為由,扣留車主的車輛,車主就可以以行政不作為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
業內觀點
保險公司推責可向保監會投訴
就喬書勱的案件,一位長期從事保險行業的人士昨晚向南都記者證實,目前江門多數保險公司都還是按照“文件”給了“破案獎金”。他表示,“保發(1994)139號”本身就是保險公司和公安機關簽訂的一個文件,破案獎金其實就是一個商業行為。“那么保險公司為什么愿意出這個錢?因為要將損失最小化。車主機動車被盜,保險公司賠付越多,損失越大。但如果能尋回車輛,保險公司就可以解決80%-90%的理賠金,所以還是很劃算,一般公司也都愿意給。”針對此案中,保險公司以未滿三個月還沒有理賠為由拒絕支付“破案獎金”,他認為是不符合商業規律的。“車輛越早找到,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就進行得越少,人力、物力投入也越少,此時支付同樣比例的破案獎金就能挽回損失,對保險公司來說更劃算才對。”
而對于車主遇到車輛被盜搶后還未滿三個月,保險公司還沒有理賠就找回了,需要給付破案獎金的情況,他建議車主首先還是讓警方和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如果遇到有個別公司實在不愿意理賠,車主可以選擇先不取車,等保險公司理賠后才讓警方通知保險公司。“如果這樣,保險公司就會計算它的成本,最終相信還是會愿意出這筆錢的。”
而另一位業內人士也為車主指出了另一條出路:就是車主要求保險公司去公安部門取車,如果保險公司不肯去,就可以到保監會投訴。因為根據規定,車輛遺失后被找回的,保險公司要為車主拿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