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構成犯罪的,將被追刑責。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適用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廣受爭議的“擾亂公共秩序”條款被刪除。
受國務院委托,衛生部部長陳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精神衛生法草案說明時表示,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占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陳竺指出,目前我國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為杜絕“被精神病”的情況發生,草案對與之相關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草案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于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還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草案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權利的同時,還針對我國目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等問題做了相關規定,并擬立法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等問題。
■草案解讀
焦點
1 誰有資格送精神障礙患者入院?
患者情況不同送醫主體有別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焦點
2 精神障礙如何診斷?
72小時內須出書面診斷結論
誰有權利對精神障礙患者和疑似患者做出診斷?草案明確了實施主體: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做出。
對于診斷程序,草案也進行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為其做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在72小時內做出書面診斷結論;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