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住建局獲悉,《南安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近日將正式出臺,今后在滿足廉租對象“應保盡保”的同時,可將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配租,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4053套廉租房600戶入住 5249套公租房未滿足需求
按照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房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南安市區和本市轄區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1萬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戶,或者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其中無房戶或無法滿足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
“按照這個保障標準,保障房配租率存在尷尬。”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說,一方面,隨著城鎮居民收入的提高,符合申請廉租房的保障對象減少了,廉租房入住率降低;另一方面,公租房對象范圍廣,需求量更大,需要更多房源來滿足。
記者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我市開工建設廉租房4053套,目前,已建成1125套廉租房,但入住的僅600多戶。而公租房開工建設5249套,主要由企業承建,仍不能滿足需求。該負責人說:“實行并軌運行后,可將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配租,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資源,提高配租率。”
租剩余廉租房 需按公租房租金標準
并軌后,廉租房公租房性質不變。在住房標準上,廉租房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房單套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高層帶電梯的建筑面積可上浮10%。
在租金方面,廉租房租金標準要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租金標準的50%-70%之間,非政府投資的項目租金標準可參照政府公布的標準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過10%。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積在規定保障標準內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標準全額收取租金,向保障對象發放廉租房租賃補貼。
廉租房承租戶在承租合同期滿時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可直接改簽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房租金標準繼續承租原廉租房。(記者 唐莉洪 卓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