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維修保養的“養老金”。10月17日,筆者從荔城區獲悉,該區已出臺并即時實施《荔城區安置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轄區內安置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明文規定,包括資金管理適用對象、資金交存、資金使用與管理等都做了明確說明。
據悉,該辦法所適用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公共設施建設或為提升居民居住環境等需要,由該區政府及其委托的部門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維修資金將專項用于上述安置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該辦法所適用的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安置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每平方米50元,其中業主交存30元、建設單位交存20元。
一般情況下,該資金的使用需經過以下程序:提出申請-業主確認-資金劃轉-竣工驗收及決算審核。當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或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啟動緊急維修程序申請維修資金,及時排險。(黃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