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都記者從莆田秀嶼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秀嶼區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工程現場代表林俊雄(無職級)犯受賄罪一案,近日經秀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林俊雄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經查,林俊雄負責莆田市秀嶼區新城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期間,利用在項目工程質量監管、資金撥付等方面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至2014年間,收受李某某、林某某、劉某某等人所送錢財和物品價值共計15885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麗明林超平林志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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