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160萬元僅履行10萬元,莆田一局長被暫緩減刑。近日,福州鼓山地區檢察院駐省福清監獄檢察室的檢察官在審查減刑材料時,發現服刑人員張某不積極履行財產刑,因而提出對張某暫緩提請減刑的意見,后監獄采納。
檢方介紹,張某原系莆田市某局局長(處級干部),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8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7萬元。監獄以其確有悔改表現,對其提請減刑1年。
但駐監檢察官深入審查發現,張某被判處財產刑160多萬元,目前僅履行了10.18萬元。張某的妻兒均擁有穩定工作,違法所得仍有較多未繳納且不能合理說明財產去向,此次提請減刑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財產履行能力。(記者朱敏敏 通訊員游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