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胡某為自己還手打黃某,致其鼻子出血、達輕傷二級,賠償5.8萬元懊悔不已。
胡某是湄洲灣職業技術學院的一名在校生。2015年11月7日下午,胡某在華林工業園區某移動營業廳實習,負責手機促銷。該促銷業務為每月保底消費50元送4G手機,黃某正在排隊打算辦理此業務。胡某告知黃某消費不到50元不能辦理該業務,黃某卻認為自己是被取笑了,便先動手打了胡某頭部一拳。隨后,胡某走出柜臺質問黃某為何打人,接著又被黃某打到墻邊,之后便還手打黃某致其鼻子出血。經鑒定,黃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據介紹,念及胡某犯罪情節輕微,而黃某有過錯在先,且胡某具有自首及賠償黃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8萬元,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城廂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某的故意傷害行為作相對不起訴決定。(蔡雪芳 范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