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假冒公章虛構工程合同行騙的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胡某返還被害人財物。2014年4、5月間,被告人胡某通過路邊小廣告刻制“龍巖市公安局裝備處工程專用章”,并虛構龍巖市公安局警察培訓學校有涵洞改造前的道路工程,偽造了工程報價單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還親自帶被害人到所謂的“工地現場”實地查看。通過借工程費用、工程活動經費、合同保證金等名義,騙取被害人陳某、曹某兩人共計14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可讓被害人接工程為幌子,以各種名義騙取人民幣14萬元,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通訊員 陳立烽 高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