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力爭“十三五”期間全省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年均增長20%以上,福建省近日下發《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規定,對于創新機構,將根據企業研發投入情況,采取后補助的方式進行補助。
補助的對象包括: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經福建省科技部門評估命名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牽頭認定的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
其中,對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基礎補助和增長額補助。基礎補助方面,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不足1000萬元的,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5%計算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高于1000萬元(含)、不足2000萬元的,對其中1000萬元給予50萬元補助,超出1000萬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計算補助經費;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高于2000萬元(含)以上的,對其中2000萬元給予90萬元補助,超出2000萬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計算補助經費。增長額補助部分,按照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加額的6%計算。
對于新型研發機構,福建省和設區市財政對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度按非財政資金購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25%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后補助。初創期一般為五年。對初創期過后發展效益較好的研發機構按近5年非財政資金購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25%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后補助。
對于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在享受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同時,財政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給予同量資金獎勵。獎勵資金以該企業相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地方財政分成部分為上限。補助經費將在提交補助申請的當年內一次性安排。
辦法要求,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辦法中要求的研發經費投入補助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全省企業研發經費內部支出的年度增長情況,調整增加年度預算額。(蔣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