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23日訊 記者昨日獲悉,今年春季開學,重新修訂完善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補充規定開始執行。
記者了解到,根據《辦法》補充規定,今年起,取消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備案制度的規定。民辦幼兒園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公辦幼兒園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相應上浮30%,而原《辦法》規定上浮20%。
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
《辦法》還補充規定,幼兒繳費后未入學或在開學后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不退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還保育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