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18日訊 日前,省政府印發《福建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辦法》,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時,須憑身份證。郵政企業未實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的,將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據了解,辦法要求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應當如實、完整填寫寄遞詳情單,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遵守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依照規定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對寄遞物品開封驗視。
此外,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用戶拒絕驗視、拒絕出示身份證明的,不得寄遞,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郵件被盜竊、非法扣留、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丟失、損毀在100件以上的,應當在事件發生48小時內報告;郵件積壓1000件以上的,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
辦法規定,未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寄件人不遵守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郵政企業未實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