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先生:我30多歲,前段時間在微信上認識一個女孩子,前前后后總共發了上萬元的微信紅包給對方,其后我們確立戀愛關系,但沒幾天就關系破裂分手了,請問我能否要回之前發給她的微信紅包?
福建志昂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孝泉:張先生在微信上向對方示愛發紅包,實質上是一種一般性的贈與行為。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張先生應當清楚發紅包之后的后果。發出紅包之后,贈與行為即生效。在沒有其他明示約定的情況下,受贈人在接收紅包之后,不存在應履行的附屬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此,除非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張先生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微信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