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將強化政府托底保障,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日前省政府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規定,享受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當是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通過發放現金、實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和收看電視等方面給予費用減免等優惠。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親屬辦理。基本殯葬服務費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條件的在各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臨時救助。
根據意見,特困人員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或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及以上的,原則上認定為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重新評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