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標志著福建省濕地保護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軌道。

全國十大魅力濕地——閩江口(黃海攝影)
《條例》共六章54條,明確了濕地的定義、濕地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并建立相關制度強化濕地保護,建立由政府主導、林業等有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調機制,確定全省濕地保護面積總量,建立濕地名錄管理制度,將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定期對設區的市、縣(市、區)濕地保護面積總量情況進行責任審計和考核,對劃入濕地生態紅線的重要濕地及相關一般濕地,確保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功能不退化。

長汀汀江國家濕地公園(黃海攝影)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可依法獲得補償,對于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禁止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未經批準不得占用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明確列出了涉及濕地的禁止性、限制性行為,對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濕地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省林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福建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無法可依,濕地保護存在多頭管理、責任不明,盲目開發、亂占濫用,違法成本偏低等問題,《條例》的出臺將為濕地保護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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