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福建省日前下發《關于2016年度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6年1月1日起,省本級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醫保個人賬戶購藥每15日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200元,允許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省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買藥品等。
根據《通知》,2016年度省本級城鎮職工普通門診、門診特殊病種、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最高限額和個人分擔比例維持2015年水平不變。省本級參保人員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超過5000元的,可以自愿使用個人賬戶資金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補充保險,其中商業補充保險產品須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并經相關政府部門評審和備案。
《通知》還明確表示,從2016年1月1日起,省本級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醫保個人賬戶購藥每15日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200元;允許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省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買藥品(準字號藥品、中藥飲片)、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消毒用品(衛消字)。同時,省內異地安置的省本級參保人員,其社保卡同時開通安置地和參保地即時刷卡結算功能,并在安置地的所有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均可刷卡結算。
“2016年1月1日起,將醫保醫用耗材超醫保支付限額的費用納入省本級公務員危重病補助范圍,且不受病種限制。”《通知》明確規定,年度內醫用耗材超醫保支付限額部分,省本級參保公務員個人先行負擔2000元,超過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補助其中的50%,單項耗材實際補助不超過20000元。停止籌集省本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時預交1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啟動基金,從本月起執行。(記者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