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投資者可將全部合同及付款憑證完整復印并逐頁簽名后向警方報案。
今天凌晨1點22分,鑫琦公司發表了最新聲明,首先通報了投資人處置工作的進展,稱資產兌付的方案得到一大部分投資人的認可,陸續與公司簽訂資產兌付協議,已經有400多人簽署了協議,公司有信心在一個月內完成10個億的資產兌付。
鑫琦公司在聲明還表示,公司再困難堅持不做“跑路”公司,絕不把投資者推向社會,推給政府。公司還希望投資者能夠理性對待這件事,不要非理性地推動事態擴大,導致公司資產被凍結。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鑫琦資產”的兌付危機還有一點也備受關注。那就是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演員張鐵林。因其常在影視劇中出演皇上,有人戲謔到:原來“皇阿瑪代言也靠不住”。
2015年1月17號,張鐵林代言鑫琦資產新聞發布會在上海召開,并為該公司拍攝形象宣傳視頻,至今,鑫琦資產網站首頁仍掛有張作為其形象代言人的信息。新《廣告法》當中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鑫琦資產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張鐵林是否也要擔責呢?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雙舟分析,雖然張鐵林的形象還掛在網上,但是也許已經超期,也有可能是網站、公司自己的行為,所以尚不好判斷是不是仍在代言。如果9月1號以后,張鐵林的形象還是掛在網上做形象大使,而且合同沒到期的話,就屬于代言,不過認定過程比較麻煩。因為形象代言人在學術上還存在爭議:形象代言人是不是都是廣告代言?商家有很多促銷的手段,廣告是其中一種。如果作為形象大使不是在廣告里出現的話,界定就比較模糊。廣告代言只是對違法廣告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做違法廣告,很難追究代言人的責任。劉雙舟說,廣告內容是不是虛假,和公司本身有沒有違法行為不能劃等號。
鑫琦資產兌付危機,引起了對于明星代言理財產品法律責任的討論,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明星廣告代言應謹慎,以防虛假廣告的不良影響。同時,對于理財產品的廣告,也有相關法律規定以防誤導消費者或投資者。
劉俊海教授表示,由于名人在社會公眾當中具有比較高的知名度,所以他的廣告代言活動會極大的影響消費者的投資消費和決策。如果他們參與了虛假代言就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甚至還有安全保障權。但是長期以來,明星代言失信成本很低,失信收益很大。另外,涉及到理財產品能不能做廣告的問題。廣告法第二十五條也有明確的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第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預期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第二個,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都一律不得做形象代言人。因為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和受益人,對于投資者心理沖擊很大,容易導致投資者喪失判斷是應有的理性和審慎。我們廣大消費者、投資者要學會明明白白看廣告,看好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