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判決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原告余某買了一袋瑞士卷因過期,未與商家溝通,而是在兩個月后直接起訴。法院審理發現,余某在全市法院系統有數十起這類訴訟案,認為他職業打假的身份明顯,是以牟利為目的,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因此未支持懲罰性賠償。
2016年10月,余某在某連鎖超市買了一袋7.5元的瑞士卷,生產日期為2016年2月16日,保質期6個月。余某發現這袋瑞士卷已過期,未向超市反映,也未向工商質監部門投訴,于12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7.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1000元。被告辯稱,余某曾在多家連鎖店購買商品然后維權,僅2016年涉及原告的這類訴訟案就幾十起,認為余某是以牟利為目的。
法院查明從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在南京市法院系統共涉及案件56件,均是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余某稱自己在親戚處幫忙,有穩定的收入。但經法院核實,余某其實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社會保險,不領取固定工資,僅在年底一次性支取報酬。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結合余某提交的購物發票及商品實物,能夠證明購買時已經過期,因此超市應承擔退貨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法院認為,該規定的前提是普通消費者,如果購買人明知商品存在問題,卻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則明顯不屬于普通消費者的范疇。余某多次購買商品進行維權,結合職業、收入情況,且購買涉案商品后未向商家反映,也未向工商質監部門投訴,卻選擇在兩個月后直接訴訟,法院有理由認定余某購買訴爭商品是以牟利為目的,不屬普通消費者。因此對他要求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支持。法院判超市退還原告貨款7.5元。
法官認為,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不應成為任何人牟利的工具?!断M者權益法》及《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設立,是為了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實信用的市場氛圍。但有人在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后,并不單純為了“維權”,而是企圖利用法律條款來達到牟利的目的,這不僅不能有效地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監督,反而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這種維權打假就變了味,既違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