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外企高管為公司服務近二十年,日常工作強度大、出差頻繁,不幸在工作中突發心梗去世。公司處理后事態度冷漠,在撫恤和賠償問題上與家屬發生爭執。《天天315》本期聚焦:工作中意外身亡,維權難在何處?
央廣網北京6月9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在外企工作往往被看做是一份很光鮮的職業,但是工作強度大、壓力大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一些可能存在的員工權益問題也值得重視。今天要關注的是,一個在外企工作的中國員工,在工作過程當中意外身亡所引發的糾紛。
北京的俞先生曾長期供職于日本丸紅(北京)商業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名見證了這家外企在中國近20年發展歷程的老員工。除了負責拓展公司的區域業務,俞先生還在2010年至2015年間擔任這家公司的工會主席。擔任這一職務的6年時間里,俞先生曾為公司內2名過勞致死的員工極力爭取過權益。
然而讓他的家人不曾想到的是,相似的悲劇竟也發生在了俞先生身上。2015年12月17日,俞先生在出差途中突發大面積心梗,最終因為搶救無效去世。
其妻子李女士告訴《天天315》欄目記者,2012年之前,俞先生的工作強度一直比較正常。2012年以后,由于公司對業務開拓和業績指標的要求,俞先生開始頻繁出差,平均每年出差40次,差旅天數達到110多天。從李女士向記者提供的出差記錄中可以看到,2015年間,俞先生出差39次,包括去世當天在內,他的出差天數高達126天。
另外,據李女士陳述,俞先生去世的那次出差和前一次出差是連續的。也就是說,俞先生前晚剛剛結束上一次出差回到家,第二天早上六點又奔赴機場,踏上下一次出差的旅程。李女士認為,丸紅公司沒有因為工作業務強度的變化而為員工安排崗位輪換和適度休假,使得她的丈夫長期極度勞累,并最終導致過勞死亡。最讓李女士和家人感到難過的,不僅僅是俞先生累倒在工作第一線,失去了生命,還因為公司在處理這件事情時的冷漠態度。
“五天之后的告別儀式上,丸紅公司總部的最大領導發來唁電以及他們公司的中國代表的發言,盛贊我先生對公司作出的杰出貢獻,但是在后期處理撫恤方面完全沒體現出這樣的誠意?!崩钆扛嬖V記者,“寫的撫恤和獎金方案甚至沒有公司的抬頭,看不到公司的任何痕跡,沒有章,而且還有手改動的筆跡,這個東西非常對不住死者,我們也受到了傷害。”
李女士說,2015年12月22日,在俞先生去世五天之后的告別儀式上,家屬與丸紅公司總經理談及俞先生是過勞致死時,公司卻回應:出差是員工的個人愿望,公司對此不負責任;2016年1月中旬,丸紅公司總經理及人事部門首次慰問看望死者家屬時,在和俞先生80歲父親談話的過程中,又以他生前愛喝酒和打高爾夫球為由,認為俞先生的離世應由自己負責。
李女士還曾向丸紅公司提出保留去世員工公司手機號的要求,以方便辦理丈夫的后事。然而公司方面表示拒絕,理由是,之前公司離職員工可以帶走手機號,因為是本人使用、不是另有他人使用,員工手機內存有本人私密信息,其他人不能獲取。李女士表示尊重公司規定,但能否暫時保留6個月,等后事辦妥后再交回號碼,可這樣的請求依然被回絕。李女士認為,如此做法為她帶來極大的精神創傷,她甚至無法向亡夫的親朋好友發出告別訊息。
另外,在丸紅公司提出的撫恤方案中,有列出一條:以死者2015年獎金作為撫恤金發放。但之后,公司卻僅僅因為俞先生去世時還沒到公司規定核算獎金的次年3月31日,于是以其沒有完成全年業績為由克扣了獎金。據李女士表述,對于克扣死者獎金一事,公司曾聲稱,能給俞先生發放獎金已經是發慈悲破例了。家屬反問:這樣的獎金核算方法是否有具體規定?是否適用于因公亡故的員工?丸紅公司至今沒有拿出相關條例來說明。
李女士說,“后來他們公司總經理拒絕見面,也不接受我去他們公司,轉而把這個事情轉給了派遣公司Fesco。我先生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在Fesco,但這么多年來,他畢竟給丸紅公司工作。對一個工作20多年的員工,以及家屬的一些正當、合理的要求,他們完全采取這種冷漠態度,我覺得這是讓人不可忍受的?!?/p>
2016年年初,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也就是上述李女士提到的Fesco)對于俞先生工傷認定的申請。目前,俞先生的家屬已經拿到了工亡認定的證明,也得到了國家規定的補助金。但俞先生去世已一年多,日本丸紅(北京)商業貿易有限公司對其后事的處理依然沒有顯示出積極的態度,讓家屬們感到十分悲痛。
李女士表示:“我們希望通過這件事件,能夠讓在跨國企業的中國員工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為努力勞動的這些員工,如果他們發生了意外,也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先不說賠償,至少在態度方面不能讓死者的在天之靈不安。”
針對俞先生及其家屬的經歷,記者多次試圖通過各種方式聯系丸紅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我們以對方要求的郵件形式,向這家公司主管人事的一位姓王的負責人,出具了記者證和官方采訪函的掃描件,在為期兩周的交涉時間內,共發送溝通郵件7封,但這位王先生表示:從未收到過任何郵件。
記者在之后與王先生的溝通過程中,希望對方能夠提供其他信息傳輸方式,以便發送采訪資質證明,或記者攜帶相關材料到公司當面采訪,但這些提議都被拒絕。王先生的說法是,他只能提供一個公司的郵箱賬號,收不到郵件就不會接受采訪。之后,記者再撥打王先生的手機,對方先是不接聽,隨后將手機關機。
到目前為止,記者仍然沒能對丸紅公司進行正式的采訪。不過,王先生在和記者的手機短信交流中,曾提到這樣的內容,他說:“既然貴方已關注此事,我公司在此表明,公司的勞動管理以及對工亡員工的處理,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p>
隨后,記者采訪到了俞先生生前的兩位同事。已經從丸紅公司離職的一位姓李的同事這樣介紹俞先生工作的基本情況:“俞部長是我們公司綜合企劃部的部長,他是我們公司在中國唯一一個擔任正部長的中國人。這個部門的主要工作是協助總部開展中國業務,開發一些新的商業機會等,可能也是因為工作性質,俞部長出差確實比較多,而且他還兼任長春分公司的所長,也就是總經理,相當于他一方面要照顧長春那邊業務的開發,另外一方面還要協助總部推進中國的業務。出差頻率基本每周大概有3到4天,大概一年下來得有30、40次?!?/p>
俞先生在出差中去世的事,當時讓她感到很意外,而此后公司對去世員工的賠償,也讓她感到非常意外。
俞先生的這位姓李的同事表示:“其實這件事情當時確實挺突然,他在12月17日去世,而就在兩天前,我剛剛跟他一起去過西安出差。整個出差過程中,他完全正常,沒有任何疾病的跡象。后來商討賠償問題的時候,雙方可能出現了一些爭議。當我知道這個賠償數額的時候,我其實蠻震驚。因為當時在遺體告別儀式上,我們日本總社的最高領導,也就是會長,包括社長全都寫來了唁電,在唁電中,對俞部長關于公司的貢獻,包括其個人的工作狀態等評價非常高,但最后牽扯到賠償的時候,真的感覺跟他整個人對公司的貢獻,包括公司對他的評價不在一個水平線上。據我所知,公司凡是對這個賠償數額有所了解的同事都有一樣的感覺?!?/p>
俞先生的這位姓李的同事還向記者詳細介紹了公司對此事的處理方式:“公司最后除了保險的賠付以外,以公司本身出于人道也或者出于對家屬的撫慰給出的賠償金,據我了解,好像基本沒有。而且因為俞部長是年終去世,我們有一個獎金的計算,那個時候因為沒有到年終結算獎金的時候,他個人還應該有一些獎金。據我了解,最后公司給他計算出來的獎金也特別少。當然,公司可能有其理由,但畢竟這是意外的一個亡故。反正對于獎金的計算,我個人認為有一些欠妥當的地方。而且我們當時查了很多資料,在日本本國,他們也有這種比如‘過勞死’或者相關的一些案例,我們就覺得是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是發生在中方員工身上,公司就采取了這樣一種態度,假如換成是一個日方的員工,可能完全就是另外一回事情?!?/p>
記者也采訪了俞先生生前的另一位同事孫女士,孫女士說:“俞部長當時在公司的時候,是特別特別忙的,幾乎每個星期都要出差,頻率是特別高的,比如說今天回來了,明天可能早上起來馬上又走。這個善后我覺得公司并沒有做太多東西,實際上都是個人出于對俞先生的尊敬和愛戴,自發去做的?!?/p>
關于公司的態度,孫女士說:“我覺得公司當時的態度不是很積極,這是全公司人都清楚的。比如說對俞先生家屬的接待和正面的交流非常非常不積極,家屬找到他們,他們也是拒絕或者說逃避。好像當時是說因為俞先生是和Fesco簽的勞動合同,這個Fesco是專門做人力資源的公司,大部分外企都是和那邊去簽定一個勞務合同,相當于派遣式的。就是說你不是丸紅的人,所以你不用找我們來談,你去Fesco那邊辦理一些相關手續就可以了。公司就拿這個作為由頭,拒絕他的家屬來公司聊相關的賠償。”
對于這一事件,孫女士認為:“我覺得俞先生作為一個在丸紅工作這么多年的老員工,他當時還是我們的工會主席,不管是工會也好,還有員工也好,大家都非常自發地去為他做了很多很多事情,但是我們確實是從任何方面都感受不到公司對他的不管是情感上的補償,還是金錢上的補償,甚至可能還有一些日本人或者說有一些高層說出來的話,實際上是挺傷人的?!?/p>
關于今天這個案例涉及的相關問題,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先生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的裘葉律師,做出了分析點評。
經濟之聲:根據采訪中了解到的情況,公司是否應當對俞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
趙占領:“俞先生是在出差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當認定工傷。這個案例里邊我們看到他是在出差的過程中突發疾病的,所以說應該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以認定為工傷。那么,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看他是否繳納社保,如果說繳納了社保的話,那這個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三項費用,包括喪葬補助金、給親屬的撫恤金,還有一次性公亡補助金。如果說這個單位沒有給員工交社保,特別是工傷保險沒有交的話,這三項費用就由公司來承擔?!?/p>
經濟之聲:從采訪中,我們了解到,俞先生生前的隱性工作強度可能遠超過了《勞動法》的正常規定,長期處于變相加班的狀態中。那法律的角度來看,俞先生生前過勞工作的事實如何認定?而過勞與死亡的因果關系又如何來進行判定?
裘葉:“首先這涉及到俞先生生前工作的工時制度以及加班的問題。像俞先生這樣,他可能常年出差,那他會有相應的票據來證明確實是在工作途中。但是這個時間能不能算成是加班,還需要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來認定。比如說用工單位在實際過程中,對于這個外出或者出差是如何認定的,是給相應的補助也好,或者是以其他方式進行了補償也好,這得看公司的相關規定才行。這個案件當中,俞先生已經被認定的工亡,他的死亡原因,現在好像沒有看到說做過相應的尸檢報告等等,所以從目前來看,醫院的診斷證明只是說因為他身體的原因導致去世,但是是什么因素誘發的這種情況,可能需要一個專業的比如尸檢報告這樣的鑒定報告來確定。目前來說,不太清楚當時家屬是不是有提出來過,或者說有過相應的鑒定。所以,這種過度勞累和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等需要有相應的鑒定報告才能確定,僅僅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是沒有辦法來證明的?!?/p>
經濟之聲:“過勞死”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用人單位隱性地侵犯了勞動者的休息權,而導致勞動者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如果家屬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撫恤和賠償,應當怎樣舉證?
趙占領:“首先從我們國家的法律上來講,目前并沒有對過勞和過勞死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認定成工傷或者職業病,那實際上要讓公司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比較困難,很難找到依據。而過勞死被認定工傷和職業病也有一定的難度,首先是在工傷方面,剛才也提到,關鍵是看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第二個就是過勞死沒有辦法或者說很難納入到職業病的保護范圍。因此像今天這個案例,我個人認為主要還是工傷的問題,第二個是加班的問題?!?/p>
經濟之聲:“丸紅公司以俞先生的勞動合同在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FESCO)為由,拒絕和家屬協商撫恤和賠償的事宜。這樣的情況能否意味著丸紅公司一方可以撇清對于俞先生善后的責任?”
裘葉:首先,俞先生目前被認定為工亡,然后他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遣到丸紅公司去的,他的勞動關系是在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那從賠償的主體上來看,可能主要的都是在與俞先生有關系的這個外企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但是,如果這個過程當中涉及到比如說加班也好或者休假的工資也好,或者其他的獎金問題,這屬于雙方的勞動爭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管理辦法,勞務派遣的員工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話,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可以作為共同的被告。所以如果家屬對于俞先生生前的跟勞動有關的一些事項,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提起相應的勞動仲裁,然后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丸紅公司為共同被告,來作一個仲裁訴訟?!?/p>
經濟之聲:王先生在和記者的手機短信交涉中,曾提到:公司的勞動管理以及對工亡員工的處理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如果公司的做法違反了相關規定會怎么樣?
趙占領:“就這個案件中,應該說還是有多個地方至少是涉嫌違反中國的法律,一個是工作時間遠遠超出了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時間,另外俞先生這種情況應該是屬于勞務派遣,他是跟Fesco所簽的勞務合同,但他是派遣到丸紅公司。關于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務合同暫行規定中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而臨時性是指的6個月以內的,那么俞先生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的性質明顯不屬于這‘三性’的范圍,不應該適用于勞務派遣。所以在這個案例中,丸紅公司涉嫌濫用勞務派遣制度來規避自身的一些法律責任。就這一點來講,他的家人包括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也可以去追究丸紅公司濫用勞務派遣制度的責任。”
經濟之聲:如今,跨國企業在中國越來越多,在這樣性質的公司工作的員工應如何爭取合法權益,得到和外籍員工一樣公平公正的對待?
趙占領:“首先不論是外企還是中國的企業,在中國境內經營,都應該遵守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包括你要依法繳納社保,不能濫用勞務派遣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行讓員工超時工作等等,應該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然作為勞動者,也應該有權利的意識,合理合法地去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來講,應該說這些年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大多數外企還是遵守中國法律的,但是不排除有個別的企業,可能想利用法律的一些漏洞,或者是通過一些設計來規避法律的責任,對這種行為我們應該給予充分的重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