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一年,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再有新進展。5月29日,財政部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表示,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暫時按照住宅地震保險保費收入的15%計提,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住宅地震保險風險損失。《通知》自6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解釋,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經營住宅地震保險過程中,為應對住宅地震保險損失專項計提的準備金。
據了解,地震巨災保險醞釀已有多時,但因為各地地質條件差異較大、而巨災來臨損失嚴重,相關的保險制度并沒有全面推出。此前僅在深圳、寧波、云南、四川等地開展的巨災保險試點。例如,2014年深圳市推出《深圳市巨災保險方案》,創新性地設立了“三位一體”的獨特運作模式,由政府巨災救助保險、巨災基金和個人巨災保險三部分組成。
2016年年中,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確定于當年7月1日起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正式全面銷售,標志著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正式落地,目前產品設計主要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價格低、易接受”。
盡管相關的方案實施近一年了,但是在專項準備金的提取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次,《通知》明確,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管理遵循的原則為,單獨核算、分級計提、統籌使用、集中管理。保監會表示,住宅地震共同體直保成員公司從住宅地震保險保費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計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逐年滾存,并在年度財務報表中單獨予以反映。成員公司暫按照住宅地震保險保費收入的15%計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每年5月1日前,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險開展情況、準備金積累余額等,調整提取比例;未調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執行。
依據《通知》,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使用,以應付賠款金額超過當年住宅地震共同體應當承擔的直保限額和再保險限額之和部分為限。成員公司應當通過再保險或其他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按規定承擔合同約定賠償責任,及時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一旦成員公司不再經營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由住宅地震共同體統籌使用。
針對準備金單獨核算的問題,未來如何運作也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對此,《通知》規定,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按照專戶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加強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管理。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審慎開展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運用,資金運用收益納入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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