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蘇明龍 近日,京滬食品藥品高端論壇“食品欺詐認定與規制”研討會在京舉行,國內外50多位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圍繞《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做了細致的梳理、修改和補充完善的建議。
“食品安全欺詐”,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也是對經營者信譽最大的傷害,對此,沃爾瑪中國區合規部高級總監陳紅深有感觸,2011年因為將普通豬肉標為“綠色豬肉”,售價比普通豬肉高出50%,沃爾瑪所有涉案門店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被處以數百萬元罰款;2014年又因“五香驢肉”里檢出狐貍和貉的成分,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食品欺詐對于沃爾瑪來說并不陌生。我們也經歷了‘綠色豬肉’事件,我們也經歷過驢肉欺詐事件,這些都是事實。但是我們深知對于這個問題的治理管控需要多方位共同合作。”
到底什么是“食品安全欺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專員陳旭介紹:“我們在征求意見稿中將‘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界定為‘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并列舉了‘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信息欺詐’、‘食品檢驗認證欺詐’、‘許可申請欺詐’、‘備案信息欺詐’、‘報告信息欺詐’、‘提供虛假監管信息’等十類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同時還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認為,對“食品安全欺詐”的界定不應省去“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比如一個人在地鐵站旁邊賣保健品,說保健品包治百病,一個人問‘能包治百病嗎?’‘能。’他一甩胳膊就走了。在民法上不構成欺詐,只是虛假宣傳。但是相信它能包治百病,買了之后吃了,反正吃不壞,就是糖水加香精,但情況是假的,這就構成欺詐。不需要特定對象欺詐。這種規定是不是合適?”
《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及兩個治理食品安全欺詐問題的措施方法――舉報制度與信息檔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分析:“比如食品欺詐數據庫的建設采取什么機制,是民間第三方獨立機構,還是官方支持下民間去做,都可以探討。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里面,目前查處罰款的力度,從幾千到一萬、三萬,高一點到五萬。還是非常低,不夠的。”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偉國在談到關于“職業打假”與食品安全欺詐治理的問題時,強調“職業打假人”是社會發展到現有階段獨特的現象。他將“職業打假”分為造假打假、敲詐勒索和專業打假,“比如他偷偷跑到商店后面去,把快過期的東西藏到一個靠背后面,等過期了他買出來,然后索賠。另外就是,很多人搞敲詐勒索,當他發現了有問題時,先和廠家談判,開口要價,只要滿足條件,OK,滿足不了,法律手段上了投訴、舉報、訴訟,他就搞這套。”
對此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表明了堅決支持的態度,"我是支持職業打假人,這個職業打假人的界定是除了少數個別的非法的打假,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打假的除外,但是這個在整個打假市場上應該是少數的情況。除了他們以外,對于那些真正的依法打假的職業打假人我們要堅定的支持。"
專家普遍認為,國內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嚴肅對待,虛假宣傳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難題之一,職業打假的存在督促政府完規制手段。希望建立有效的舉報制度,建立嚴密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