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李洪濤)4月17日,《中國消費者報》要聞2版刊發了《“三無”打捆機干活就“趴窩”》,在社會上引起反響。近日,內蒙古通遼市農民宋廣輝與《中國消費者報》吉林記者站取得聯系,稱他也購買了一臺四平市冠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科公司)生產的“猛王”秸稈打捆機。因打捆機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及涉嫌“三無”產品,宋廣輝將經銷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機并賠償。
買到“三無”打捆機
宋廣輝家住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木里圖鎮太平莊村。宋廣輝告訴記者,2016年8月6日,他在遼寧省新民市沈陽狼多寶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狼多寶公司),以2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由冠科公司生產的秸稈打捆機一臺(贈送天津1404拖拉機一臺),購買時,狼多寶公司不僅沒有給開具發票,也沒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另外,秸稈打捆機上沒有銘牌及警示標志。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天津1404拖拉機的農機補貼款(含市補和國補)歸宋廣輝所有。
宋廣輝購買的打捆機。 (圖片由宋廣輝提供)
“我購買的秸稈打捆機是‘三無’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多次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使用,其中,機器的鏈子,撿拾臺總成、進網器、離合器等部件經常壞。購買時,狼多寶公司承諾,打捆的單包重量能夠達到500公斤,實際只有250公斤左右。狼多寶公司曾先后兩次派廠家技術員對機器進行維修,仍然無法正常使用。購買秸稈打捆機時,狼多寶公司沒有告訴我有關農機補貼的真實情況。購買后我才得知,自己是內蒙古戶籍,無法獲得遼寧省的農機補貼。另外,狼多寶公司贈送的天津1404拖拉機也沒有售后服務。”宋廣輝說。
訴經銷商要求退機賠償
據宋廣輝介紹,他曾多次與狼多寶公司協商,要求退貨,遭到對方拒絕。狼多寶公司表示可以更換一臺新機器,并給予1萬元賠償。雙方協商不成。
今年3月28日,宋廣輝向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狼多寶公司退還購機款26萬元、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
5月3日,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宋廣輝提出,狼多寶公司銷售給他的秸稈打捆機沒有廠名廠址,銘牌,沒有產品合格證等,是“三無”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狼多寶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個合格證和一個銘牌,銘牌上的日期為2016年11月,合格證上的日期也是2016年11月。宋廣輝的購機時間是2016年8月6日。宋廣輝認為,狼多寶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合格證和銘牌,與自己購買的這臺機器無關。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相關鏈接
買到“三無”農機可索賠
5月15日,記者聯系狼多寶公司負責人鄭先生。據鄭先生介紹,該公司自2015年開始經銷冠科公司生產的秸稈打捆機,目前已經銷售了幾十臺。
據記者調查,生產廠家冠科公司取得 《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時間分別是2016年12月8日和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定型鑒定報告》《檢驗報告》《推廣鑒定報告》的時間均為2016年11月。宋廣輝購秸稈打捆機的時間是2016年8月6日。也就是說,宋廣輝在狼多寶公司購買秸稈打捆機時,冠科公司還沒有取得上述證書和報告。
5月15日,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劉亞軍表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建立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每一臺農業機械都應該有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等信息。《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志、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視為“三無”產品。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光表示,如果廠家生產的產品屬 “三無”產品,消費者可以起訴經銷商,也可以起訴生產廠家索賠。在此種情況下,經銷商也是受害者,可以起訴生產廠家維護權益。 (李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