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中科院、鄭州大學等科研機構的分析結果所說,“腳臭鹽”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但通報同時稱,已暫扣3家生產企業(平頂山神鷹鹽業有限責任公司、中鹽皓龍鹽化有限公司、中鹽舞陽鹽化有限公司)的食鹽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工商許可證,暫停一切食鹽生產、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河南省鹽業部門的通報表達了兩個意思,一是表白“腳臭鹽”無害,二是對于“腳臭鹽”除了采取召回、下架等舉措外,對涉事企業要進行技術改造,經國家權威檢測單位查證去除異味工藝有效運轉產品合格后方可開展食鹽生產經營業務。從道理上說,這樣的措施是科學的,也是負責任的。但既然無害健康,何必還要進行技術改造去除異味?
事實上,對于“腳臭鹽”而言,民意最大的焦慮,是這種食鹽到底是否安全合格?而不是一邊表白無害,一邊卻又開始采取技術手段去除異味。既然采取技術手段祛除異味可以實現,那么為何這種食鹽當初沒有經過這種科學的程序就匆匆面市開始流通并進入千家萬戶?如果這些疑問不消除,不給出正確而讓人信服的答案,恐怕民眾的內心將久久難以平靜。同時,對于“腳臭鹽”而言,河南鹽務管理局是食鹽生產和經營的主管部門,讓其自己調查,即便是委托調查,其公信力是無法贏得民眾認可的,結果也難以消除民意的焦灼。
因而,對于“腳臭鹽”而言,現在最需要的不是急著由主管部門自己表白無害,而應該用主動的態度和科學的舉措去應對民意的懷疑、拷問以及焦慮。
首先,因食鹽是特殊的生活必備品,也是千家萬戶的生活必需品,因此,不管是不是存在問題,對于“腳臭鹽”而言,必須第一時間進行下架和召回措施,避免引發民意波動和不安。其次,應及時邀請權威專家和第三方權威機構,對“腳臭鹽”進行科學全面的檢測,并由檢測機構出具詳細而具體的檢測報告公之于眾。其三,鑒于采取技術手段可以祛除巖鹽類食鹽產品的異味,那么足以證明這類試驗產品上市確實操之過急,而且還存在疏于監管的缺憾和不足,因此,鹽業監管部門應該實事求是對此事進行科學的反思和矯正,如果食鹽確實不存在安全隱患,但鹽業部門也在產品質量生產中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應該及時依據情節向公眾公開道歉,如果確實存在監管疏漏,更應該依據有關鹽業經營管理規定進行問責,這也是避免類似現象再次發生的務實應對和干預。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并有效紓解民意焦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