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車主與汽車租賃服務公司簽下合同后,公司與老板一同“消失”,租金拿不到,車子也找不回來。報警后警方不予立案,維權之路困難重重。《天天315》本期聚焦:汽車租賃,小心風險!
央廣網北京4月2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如果您的家中有一輛閑置的汽車,您打算怎樣處理它呢?除了轉賣,“汽車租賃”看起來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不過,這一行業中存在的交易風險也不容各位車主小覷。
去年年末,北京的車主郭先生在趕集網和58同城網上發布了出租閑置汽車的信息。沒過多久,一家名叫“北京聚車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企業就跟他取得了聯系。
2016年12月28日,郭先生跟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簽訂了為期6個月的汽車租賃合同,本想安安心心地收取每個月5000塊錢的租賃費,沒想到半年不到,郭先生的車就跟著這家公司一起“消失”了。
郭先生說:“他的營業執照什么的都給我看了,法人我也見了,公司辦公地點我也去了,都有。當時跟我們說的非常好,6個月以后就會把車還給我們,每個月會按時給我們打租金。但我們把車租給他以后,根本就沒有給租金那一說,只給了一個月,租車那天給的。
今年去的時候辦公地址已經沒有了,找不到人,這跟消失是一樣的。我裝的定位什么的都給我拆了。跟他聯系他不接電話,偶爾接一個電話,就是‘我很快還你車’,然后就掛了。跟我們說了起碼有三個月給車、給錢什么的,三個月以后根本就不接我們電話了。后來我們在網上找,跟我們一樣租車給他的起碼有7個人。如果只是一輛車,那可能是我的問題,或者我們雙方協調的問題,但現在7輛車跟我的情況是一樣的。”
另一位車主柴先生也遇到了相似的問題。
柴先生稱:“他當時說,‘你把車給我,會讓你放心,我會裝定位系統,到時我會給你發一個賬號,你隨時都可以看到你的車在什么狀態下’。結果一個月后連人都找不著了,給他以后我就再也沒有見到過我的車。”
在這些維權的車主當中,有一位王先生,他的遭遇跟其他人有所不同。實際上,糾紛發生之前,王先生就認識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崔先生通過電話聯系到王先生,并在之后跟他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和前幾位車主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在這份合同中,甲方是北京聚車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乙方才是王先生本人。
王先生說:“管我借錢,他把車租給我了,簽了一個無限期租賃合同,又給利息,就是什么時候還錢,什么時候把車給他就行,借了十幾萬。開了兩個月后,有一天他帶著一幫人(車主)直接找到我家來,說車主要車,給我換一輛車,就把車給開走了,然后就再也沒有消息了。”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郭先生、柴先生是丟了車,王先生還白搭上了錢。王先生的遭遇也給其他車主提了個醒——他們的車可能也以同樣的方式被抵押出去了。
郭先生:“有兩個車友已經接到人家讓他把車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電話了。相當于他拿著車已經做了抵押,抵押那邊又把車賣到了個人手里了,個人肯定要把這個車過到自己名下。”
公司消失、老板失聯,自己的愛車可能被抵押轉賣,車主們分頭開始維權。郭先生聯系過工商部門,工商認定這屬于經濟糾紛,應該報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進行電話咨詢,工作人員也回應,應當先讓警方立案并開具證明。而當幾位車主聯合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方莊派出所報案時,警方的協助卻并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據郭先生介紹,他們去派出所報案,得到的答復是,“這是經濟糾紛,我們不管”。找完之后,派出所說打電話讓崔先生過來,也就是協調此事。但崔先生根本就沒來。
王先生表示:“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說這算經濟糾紛。我說明顯叫詐騙,他們給打電話了,比如說,周五我們約了周一到派出所見面,周一我們去了,(崔先生)說沒時間,改周三;后來又說沒時間,就這樣一天拖一天,不了了之。派出所說,這是民事的事,別老讓公安機關辦這個事。”
派出所雖然不予立案,不過還是協助車主們聯系到了這家公司的老板崔先生。以下是車主們在方莊派出所報案的過程中,在警方的協助下聯系到崔先生時,他分別與柴先生和王先生的對話。
柴先生:“你這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你知道嗎?我希望你能來向派出所來證明一下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崔先生:“你開著免提,不就行了嗎?”
柴先生:“你這個照片什么時候給我?”
崔先生:“周三下午四五點鐘。”
柴先生:“你確定時間,幾點,在哪。”
崔先生:“大悅城國美二號店。”
王先生:“這錢怎么給?”
崔先生:”“我還是說那句話,不是說把錢給你,咱按咱合同給你調。周四的下午兩點鐘,我給你定完這個事,直接定死了。”
王先生:“你直接給我錢,你周四下午兩點給我錢行不行?”
崔先生:“不是錢就是調車。”
然而,崔先生的承諾并不可信,幾位車主很快就被“放了鴿子”。
郭先生稱:“我們倆在那兒等到天黑都沒見到車,他還是跟方莊派出所所長承諾的。”
最后,郭先生、柴先生幾位車主向律師和法院求助。
據郭先生介紹,律師告訴他,這已經屬于合同詐騙,崔先生現在根本不露面,要起訴他起碼要兩年時間。他現在鉆了法律的空子,相當于國家雖然有這個行業,但目前監管是空白的。
柴先生稱:“法院說,執行起來比較困難,不一定執行下去,到時候申請強制執行也不一定能申請下來。車如果抵押出去了,法院到時判完了也拿不回來車。我在法院的時候打過一次電話,他(崔先生)就說什么時候給車,法官當時就在,但后面一直沒有信。”
針對幾位車主遇到的問題,《天天315》欄目的記者試圖聯系京聚車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但是對方的電話都已經無法接通。另外,車上裝有定位系統的都已被這家公司拆除,而沒有定位系統的車輛,公司也沒有按照承諾安裝,導致幾位車主至今都無法獲取車輛的位置,同時也無法找到這家公司以及老板本人。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胡鋼律師以及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蘆云共同的就今天的話題做出分析解讀。
經濟之聲:根據幾位車主的經歷,以及汽車租賃公司派出所等方面的回應,這個案例屬于普通的經濟糾紛,還是涉及到合同詐騙?它到底應該是一個民事案件還是一個刑事案件?
胡鋼:“這個案件確實比較特殊,我個人認為介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間。因為合同詐騙罪的一個構成要件,比如它是要虛構的主體,冒用他人的身份或者偽造相關的文件,現在他的主體恐怕是真實注冊了一家公司,而且以自己的名義在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詐騙另外一個條件就是出現比如攜款潛逃或者資金鏈有問題的情況,但這個行為人的‘巧妙之處’在于,他也能聯系上,還給了車主一個空頭的許諾,這些和原來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里攜款潛逃等情節不完全符合,所以公安機關認為這屬于經濟糾紛,有其道理。”
蘆云:“我認可胡律師說的意見。這個案件表面看是一個汽車的租賃糾紛,也就是公安局給出的這樣一種解釋。但實際的真相是什么?車主的車去了哪里,車到了租賃公司之后,租賃公司又對它進行怎樣的處置,比如是不是進行抵押或轉賣?而且涉及的主車不只一個,那么在表面租賃合同之下,究竟涉不涉及詐騙,這可能需要公安部門借助于相應的手段去查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我們才能作出一個更加準確的定性。”
經濟之聲:根據車主提供的合同內容,這家公司已經在拖欠租金,私自拆除定位系統,轉讓抵押車輛等事情上單方違反了合同規定,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您認為車主是否有權終止合同,要求收回車輛以及償還租金和車內設備?
胡鋼:“車主有依據相關的合同約定履行其法定義務的權利。但目前的狀況好像是介乎民事和刑事之間,只有民事案件達到一定量的累計,才能產生質變轉化為刑事案件。針對此案件,建議車主積極和警方保持程序性的聯系,并且請有能力的律師全程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進行持續跟進,一旦條件成熟,能夠轉化為刑事案件的話,通過警方的強力偵查,那么,找尋相關的違法行為人的可能性就會大大的增強。”
經濟之聲:車主們分頭開始維權。郭先生聯系過工商部門,工商認定這屬于經濟糾紛,應該報警;王先生向北京市司法局進行電話咨詢,工作人員也回應,應當先讓警方立案并開具證明。而當幾位車主聯合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方莊派出所報案時,警方的協助卻并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對此,您認為當事人應該采取怎樣的途徑來維權?
蘆云:“首先,公安方面確實是需要達到一定的立案標準才能予以立案。此案件中的當事人應向警方提供更多的證據,比如當時簽訂的租賃合同,以及事后了解到的這家公司的現在的現狀等。因為此案涉及的人數比較多,并不是個案,建議把這些證據綜合印證起來,提交給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去審查,若符合立案標準,還是應借助于公安力量進行偵查。其次,車主如果證據充分,可以嘗試去走法院途徑挽回損失。那么,在車主舉證有限的情況下,前期無論是借助公安,還是自行收集證據達到法院的立案標準后對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這兩種方式對日后拿回自己的車都是有好處的。”
經濟之聲:根據幾位車主了解到的信息,這個案例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過程將非常漫長。在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老板都失聯的狀態下,您認為車主是否只能被動等待?
胡鋼:“首先,建議這些眾多的車主團結起來,集體聘請有能力的律師來專門的負責此案,因為大家共同出資的話,人均的費用也不是很高;其次,也需要提醒相關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總是只接電話,不露面,未來定為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是很重的。同時,要提醒下,實際占有涉案汽車的人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會付出一定的代價。所以,我認為無論是車主,還是涉案的出租公司,或是現在實際占有相關涉案汽車的人,都應有法制思維,走到法律的正道上來。”
經濟之聲:根據郭先生的講述,目前有兩位車主的汽車可能遭到抵押轉賣。如果這家公司已經把汽車抵押轉賣給其他人,那么法院在判定責任歸屬后,您認為這些車還能夠物歸原主嗎?
蘆云:“第一,法律中有規定叫‘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不存在主觀的串通,并且他是以合理的價格和程序去獲得了這樣一輛車,那么,法律上是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權的。但是,這又意味著要對車主造成財產性的損害,那么,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據其與租賃公司間的合同,以及它對車主所造成的財產損害進行相應的索賠。第二,需要了解車主和租賃公司間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當時有沒有一些承諾和保證,以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若車主真的發現車輛今后無法辦法追回,則可以依據合同去追索。但在追索的過程中,由于要通過訴訟、公示的程序,時間可能相對漫長。所以,在這個階段中如果車主能發現這家租賃公司名下還有相應的財產,那么可以提起相應的保全措施。如若真正等到法院判決執行后,往往可能人去樓空,判決也就變成了一紙空文。基于《訴訟法》上有訴前的財產保證措施,那么,車主可以去爭取更多的財產線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維護自己將來訴訟判決勝訴的權益執行。”
經濟之聲:國內汽車租賃市場在近幾年快速發展,給這些車主的感受是,汽車租賃服務在監管上并沒有太多的制約。在這樣的情況下,車主向這類公司出租閑置汽車時,您認為應該注意規避哪些風險?一旦權益遭受侵害,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蘆云:“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考慮:第一,車主要考察公司的資質以及它是否具備的履行能力。因為所有的汽車租賃公司,包括它的工商注冊登記以及營業范圍等相應的資質都應該是有公示的。第二,在簽訂具體的租賃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里關于合同的期限、車輛的用途等信息。因為你要把財產交給租賃公司,所以需要在租金給付,保險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事前協商,以免日后無形中加大車主的維權成本。第三,對于新興發展的行業,希望監管部門能重視起來,在格式合同的制定上設置一定門檻,對其履行能力做出規范,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第四,汽車租貿行業應加強自律,加快建立行業組織來規范相關行為,讓行業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去發展,為大家提供更多的方便。”